你好,我從2010年2月23日到8月25日在一家電子廠從事生產管理工作,期間公司沒給我籤勞動合同,也沒繳納保險,前段時間以公司出現不良爲由在沒有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將我開除了,請問我應該怎樣維權?還有就是我的工作證,工資條等都沒有公司的印章,我該如何證明我在這個公司呆過?(我們發現金)。還有就是他們聽說我要維權,就統計了近3個月的不良,按照他們的價格算出來總計有5萬,說是讓我賠償,這個合理嗎?
尊敬的李長吉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如果您認爲企業的行爲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您可以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2. 一切可以證明客觀事實的事物均可以作爲證據,證據的表現形式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即便是複印件也是證據,只是證據力上略有差異;
3. 如果由於您的過錯爲企業造成損失,企業有權向您主張賠償,但企業需要證明您的過錯、企業實際損失數額及您的過錯與企業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
謝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育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