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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您好 !
我們於2009年9月份在靜海天水印象購買一套商品房,合同上交房時間是 2010年3月31日。
購房合同上對於開發商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是 萬分之0.5 與國家規定的相差甚多。
購買房子時,房屋主體已施工完畢。只剩下一些配套工程包括水、電天然氣等。但是截止到現在後期配套工程仍未完工,期間一直處於停工狀態。在業主的多次聯合找政府的情況下施工了兩個月,前些日子,又停工了。
我想向您諮詢一下:
如果房子一直停工,成爲爛尾樓的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處理?
如果能復工,對於違約金怎麼算是按照國家規定還是按照合同約定,如果按照合同約定的話,與國家相差太多該如何處理?
通常對於爛尾樓都是怎麼處理的?會不會一直放在那,我們的權益誰來保護?
請您耐心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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