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07年把一套商住兩用房出租給一大公司,租期兩年,租金半年一付。09年又續了一年合同,租金一季度一付,但必須提前一月交下一季的房租。因該公司前兩年很講信譽,這次繼續租房,總是拖交房租,我也沒太在意,結果,他前幾天通知我要安裝空調,我提出要加房租,他提出來要另找房子,我追房租,他說房子租到2月合同相對應的日期,提前一月就是這個月(1月)給我打過來,說合同上有提前一月通知不租房,他不租了。我想問一下,合同是一年期,他是否違約?
尊敬的紫琳網友:
您好,就您的問題,現答覆如下: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訂立並生效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您的敘述中,所稱承租人“拖交房租”的行爲是違約行爲。但你們的合同已經到期,對方提出不再繼續承租,並未違反約定,則屬於合法的。
感謝您的參與,如有其他問題可再次聯繫,我們盡力幫助。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