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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發表人: yx2761    提問時間: 2011-01-13 13:42
 標題:這樣是否合法
內容:

    你好,我想問一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單位下達通知與員工解除合同,員工簽字同意單位不續簽合同(因公司未中標員工不同意也沒用)。是否有補償金。因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中,單位與員工協商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金。實施條例中並未明確單位先提出解除合應有補償金的說法,請問這種說法是否合法。

回覆部門: 勞動糾紛    回覆時間: 2011-01-13 14:41    是否超時:

尊敬的yx2761網友:

    您好,對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之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根據您的敘述,您的情況同樣應當獲得經濟補償。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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