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鏡宜網友: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張某被他人傷害身體,且不構成傷殘或輕傷。對公安司法機關來說是治安行政案件,應及時依法辦理;對張某個人來說是民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因此,張某應當自行和配合公安機關蒐集相應證據,證明被侵害事實的存在,以便全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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