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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發表人: 鏡宜    提問時間: 2011-01-13 13:30
 標題: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內容:

    張某在李某處工作,因工資問題雙方發生口角後,張某要離開單位時,李某拿起手機打電話找人幫忙,然後李某自己開車阻止張某行走。走出單位後,前面來了一輛白色的轎車下來三個人開始打張某,後張某被打昏迷,有工友看到此情況。後來由李某的老婆把張某送到醫院。出院後,李某不構成傷殘或輕傷。現在李某不承認打張某,包括在派出所作的筆錄。請問張某如何才能維護合法權益?

回覆部門: 損害賠償    回覆時間: 2011-01-13 14:10    是否超時:

尊敬的鏡宜網友: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張某被他人傷害身體,且不構成傷殘或輕傷。對公安司法機關來說是治安行政案件,應及時依法辦理;對張某個人來說是民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因此,張某應當自行和配合公安機關蒐集相應證據,證明被侵害事實的存在,以便全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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