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便利店購物時,被標識不清、上下瓷磚顏色一致的高臺階絆倒摔傷,導致肋軟骨損傷,臥牀治療至今。當時超市工作人員在我身後隨行,並未提示前方腳下有臺階,因爲臺階與地面的瓷磚顏色形狀一致不能分清,地面提示字體過小不醒目,導致本人摔倒。(前期與便利店的人員商討過,我只想要回我看病的800多元錢,並不想訛人。但是自從我摔傷到現在也沒有見到老闆過問此事,只是工作人員對付我,說只能擔負300元錢。而且還拿律師嚇唬我。)
我想問一下,這種情況責任怎麼判定,是否可以通過法律手段提出相應的賠償?
尊敬的莊蘭網友:
您好!就您所提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如果超市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程新霞律師
201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