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楊軍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另外,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按照您所描述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您與單位所籤的外派協議採用每年籤一次的方式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單位在沒有與你們協商的前提下,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調整你們的工作崗位,也是不符合規定的。
綜上所述,建議您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您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您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森 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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