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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4月份和我們樓上樓下的幾家鄰居一起請了一個長期在我們小區封閉陽臺的施工隊(我們小區的陽臺是錯層陽臺購買房子時候陽臺只有一半,另一半是空的,只要鋪上鋼筋混凝土就可以使用了。),這支裝修隊一直在我們小區裏面做封閉陽臺,我們請的時候,他們已經在我們小區封閉將近50家業主的陽臺了,而且管理處還爲他們辦理了小區出入證,爲他們提供了倉庫房,
我們幾家和施工隊的包工頭商定,他們包工包料,做完一共多少錢,最後完工一次性付款,
我們家做的最後一天,他們又叫來一個工人,在施工的過程中,一個工人自己一不小心,從陽臺掉了下去,我們立即打120急救電話,把他送往醫院,搶救了幾個小時後死亡。當時我墊付了500元醫療費,後又爲死者家屬拿了,1萬元的喪葬費。
現在死者家屬把我家和管理處一併告上法庭,要求我賠償全部責任,管理處賠償相應責任。沒有告包工頭他們說找不到包工頭。
我想問一下,我們和包工頭是不是承攬合同,和死者是什麼關係。
我感覺我已經非常仁至義盡了,他們還這樣告我,而不告包工頭,我應該負多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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