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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發表人: 郭振偉    提問時間: 2010-12-22 15:05
 標題:農村調整土地承包費的法定途徑
內容:

    律師:您好 我是農村養殖戶,經過和當時村委會協商,從2004年起承包了我村養殖小區內一部分土地用於養殖,承包費按每年每平方米0.5元標準交納承包費,沒有訂立書面合同。2010年5月,現村委會以生活水平提高和村‘‘兩委’決議及村民代表表決結果爲由,要求我按每年每平方米1.5元交納承包費,村委會的做法合理嗎?我如何維權? 謝謝

回覆部門: 合同法    回覆時間: 2010-12-22 16:06    是否超時:

尊敬的郭振偉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到本案,你之前承包村委會土地時,由於書面合同也是今天造成你被動的原因,但你雖沒有書面合同,你可以用其他證據來證明你們之間存在承包協議,而且條款是什麼也可以。在這種情況下,村委會無權在你不同意的情況下,單方變更承包合同的條款。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耿衛華

                                                       201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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