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張國建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四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具體到本案中,您一審敗訴的原因,我們考慮是法院認定侵權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也就是您鄰居遛狗時因爲沒栓狗鏈,突然在您背後狂叫,使您受到驚嚇,與您發生心臟病之間無因果關係。我們建議您可以申請司法鑑定機構做因果關係鑑定,鑑定如有關係,那麼對方應承擔責任;如無關係,則對方不承擔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耿衛華
201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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