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是公交司機,在行駛過程中正常到站停車開啓前後門,可是不料一位乘客站在黃線內倚靠在門上,在司機開門時不慎被車門上的一塊鐵片(公交車上本來就有的)劃到腳踝導致跟腱劃傷,請問責任如何劃分,賠償怎麼分?
尊敬的lee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2、本案中根據您所述你朋友在正常到站停車時開啓前後門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並結合實踐恐會承擔一定責任,而這位乘客乘車時站在禁止站立區並倚靠車門,他對自己造成的損害後果有過錯,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3、賠償會根據責任劃分和乘客的實際損失來確定的。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耿衛華
201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