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顧學維網友:
您好,對您受到的光污染困擾,我們表示理解。現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目前,我國對光污染的專門立法,尚屬空白。但對此,並非束手無策,有關法律可以作爲維權依據。
《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九十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環境保護法》第24條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因此,你可以先行向所在行政區域的環保機構反映,提出責令光污染單位及時採取防治措施的請求;或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該單位停止侵害、賠償給您造成的損失。
如有問題,請再留言,我們會盡力幫助。
感謝您的參與,順祝生活愉快!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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