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翔宇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作如下答覆:
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重大立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有期、無期從減刑之日起算,其餘從原判決之日計算。
您諮詢的韋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後,執行期間,已經有了一定的減刑條件,就可以提出申請。
如有其他問題,請再次留言,我們會提供幫助。
感謝您的積極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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