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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承包河東區中山門危改工程、工程造價1400多萬。2000年6月工程全部完工並已出售入住,我方多次催要工程款無果的情況下,2004年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訴訟長達7年之久。由於被告的原因,本案遲遲沒有實體審理,把我們拖進痛苦的深淵。
承辦法官自2008年10月在審此案件,在實體審理中。目無法紀、膽大妄爲、隱瞞證據,最後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及後果。
法官膽子可大了。帳不對被告說我們的費用556萬法官就寫入判決書,我們實際發生400多萬。把被告300多萬的假髮票17張,指示鑑定單位全部寫入鑑定報告,把非法的票據合法化。承辦法官採用假票據作爲依據得出的鑑定結論,還做出一審判決。我們實際是包工包料工程,他精心編制了我方是包清工的程序,如果這一結論成立,導致我們又損失了500多萬。我們上訴到天津市高級法院了, 高法會不會和中法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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