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3月7日,據央視財經頻道一檔節目發布的《2016年中國經濟生活大調查》數據顯示:2016年,中國百姓投資領域前三名分別是:保險(36.79%)、股票(33.05%)、理財產品(32.69%)。今年百姓投資『U』型反轉,保險行業實現『大逆襲』成為百姓投資的首選。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投資保險帶來是『保險』還是『風險』?今天給大家來介紹下面的案例。
市民陳女士2011年購買了一份分紅型保險,當時銷售人員承諾收益率遠超銀行存款利息,而且可以隨時支取。而如今,陳女士去保險公司想取出保費時卻被告知,只要合同沒有到期,只能領取分紅和利息,保費卻不能全部取走,如果此時退保,保費最多只能取走一半。『買的時候保險銷售人員說,隨時可以把錢拿出來。現在卻說只能取走一半,這簡直就是騙人,早知道這樣我是不會買這份保險的。』感覺上當的陳女士通過北方網開通的維權通道發來留言進行投訴。
前沿新聞記者聯系了陳女士,陳女士說:『當時,是一位熟人向我推介這份保險,對方承諾我每年都有分紅,且收益高於銀行同期存款,礙於面子,所以並沒有拒絕。當年交了3000元保費,其後每年都要交3000元,合同期15年。』陳女士當即簽訂了合同,簽約時對方並沒有詳細講解保險產品的內容,也沒有告知該款產品中途退保會承受大幅度的損失。隨後陳女士按照合同要求連續交費4年。2016年2月,由於家中急需用錢,她決定取回全部保費,便遭遇了上述的情況。
陳女士告訴前沿新聞記者,分紅和利息根本沒有當初承諾的那麼多。對於已經投入的15000元陳女士認為,10年之後價值多少是個未知數,10年之間保險公司是否會有變故,更是無人能預料。最重要的是如今她已經對這家保險公司和這份保險失去了信任。目前,陳女士已與保險公司進行交涉決定退保,即便損失8000餘元,也總比到最後血本無歸強。誘人的高收益往往伴隨著損失慘重甚至是血本無歸的陷阱,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由於輕信銷售人員的『誤導』,而對保險合同、產品說明書及投保提示書等文件沒有仔細閱讀後就進行投資,結果吃了『啞巴虧』,這樣的事情屢見不鮮。
那麼,在整個過程中,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是否應該對其『銷售誤導』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此,前沿新聞記者采訪了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陳媚律師,陳律師認為,根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向個人銷售分紅保險此類新型產品時,應當向投保人出示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及投保提示書。其中分紅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說明產品紅利分配的方式及實現形式,即每隔一段時間進行分配的現金紅利方式,還是累計保險金數額直至到期後一次性支付保險金的增額紅利方式。
根據保監會2015年下發的《分紅保險精算規定》,分紅保險僅可以采取終身壽險、年金保險與兩全保險三種形式,其中只有兩全保險可能存在被保險人未死亡情形下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險金的行為,如被保險人在一定年限後仍未身故即可要求支付全部保險金。針對陳女士的情況,保險公司銷售人員所述的分配模式為一次性支付保險金的模式,而保險公司諮詢回答卻是分配紅利與利息的模式,保險公司在向投保人銷售保險產品時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實的過錯。
在這種情況下,投保人應如何維權?陳律師表示,根據《保險法》規定,除法律或保險合同有特殊規定外,投保人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並要求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然而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需扣除一定的費用,因而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可能低於保險費數額。前述規定僅是保險公司不存在過錯情形下的處置方式,而在陳女士的案例中,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在銷售保險產品時陳述不實,屬於提供虛假情況,根據《合同法》規定,投保人可嘗試以保險合同系因重大誤解訂立或保險公司存在欺詐行為為由主張變更或撤銷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撤銷後保險公司即應返還包括保險費在內的因保險合同而取得的財產,同時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並賠償投保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買保險時,如何纔能防范被『忽悠』呢?主要方法有兩個,一個是提高自身的辨別能力,不輕信銷售人員各種口頭承諾和花言巧語,對產品的風險要有明確認識,要認真閱讀理財產品的宣傳材料,有疑問時應及時與客服或銷售人員對質,對一切需要簽字確認的文件要仔細核對,不能敷衍了事。另一個就是提前准備好應對措施,保留錄音錄像,書面文本做好標記,保留好合同、相關解釋說明和宣傳材料。同時主動索取能夠為自己提供保護的證明或條款,重要條款內容最好要求金融機構給予書面解釋。(前沿新聞記者 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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