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葉莉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49條規定,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換、贈與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的,其行爲無效;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賠償。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以上規定,我們認爲:
您與男方的房屋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儘管您可通過協議方式與男方約定房屋貸款由男方清繳及貸款清繳後房屋歸男方所有,但在貸款清繳前,未取得銀行同意,房屋將無法直接過戶至男方名下。
此外,您與男方就貸款承擔作出的約定不具有對抗銀行的效力,即銀行有權在男方未清償到期貸款的情況下,主張由您承擔連帶責任進行清償。您承擔連帶責任進行清償後,有權向男方主張追償。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劉蕊律師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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