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舒暢欣園6-101業主,從2013/6月開始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王勇,沒有經過中介,未在派出所登記,只是雙方草簽了一份租房合同。此後由於多次延遲給付房租,今天1月初告知與其停止租賃合同,要求其2月份搬家,但承租人自此,一直以找不到房源以及經費爲由,到現在都沒搬走,不僅2013年11月-2014年3月的暖氣費沒有支付,2-4月的房費,物業費也不給。本月我們曾報警,經警察協調雙方同意5月底搬家,但承租人表示,警察沒有執法權,不僅不會給我們錢,能否按時搬走也不能確定。如果我們要維權,經法院審理,能否要回房子將其趕出去?法院能否強制執行??房租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又能否要回呢?
你好:對於“房賴”,協商不成只能起訴,是否可以搬家騰房依賴於騰房條件,判決生效前實際發生的費用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民生詞典】公有住房承租權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