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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肖玲 提問時間: 2014-04-18 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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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孕期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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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我在目前單位已工作兩年,現在公司要搬到另外一個城市所以需要和現有的天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我目前正處於懷孕階段,此時我是否可以拒絕簽訂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直到我休完產假;如果我現在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我可以提出得到多少賠償來與公司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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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崔春華 回覆時間:2014-04-23 16:45 是否超時: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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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網友您好:
針對您的提問答覆如下,供您參考:
根據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您所在用人單位遷址到外市辦公屬於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可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合同,但您處於孕期,根據法律規定,孕期產期哺乳期是不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因此,您可以不籤,如果單位單方解除您可以主張違法解除的雙倍賠償。在您結束三期後可以與單位解除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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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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