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肖玲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公司單位從一個城市遷到另一個城市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公司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3. 若您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您有權向公司主張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王明弟律師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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