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 我從2009年10月1日至今在現公司工作
2.至今已簽訂3次勞動合同,分別爲09年12月1日-11年11月30日
11年12月1日-13年11月30日,13年12月1日-15年11月30日。
3.入廠簽訂合同爲擔當職務,現在升到科長代理。
4.現稅前工資平均5500左右,基本工資爲2200.
想諮詢一下我這種情況公司如果和我(2月28日)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樣進行賠償已履行部分合同和未履行部分勞工合同。
以上
謝謝
你好,你所說的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之情形,還是你自己辭職的情形。若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09年至今,滿一年支付你一個月的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再有,如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獲得用人單位支付你滿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後,就是如果自己單方提出辭職,那麼上述補償金還是賠償金,是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的。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爲你離職前12個月應得收入的平均數。(稅前)
【民生詞典】集體合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