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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0日,我家樓上鄰居家(被告)因堆放易燃雜物造成陽臺失火,造成我家空調室外機損毀。我家當場打110報警(110出警報告以及居委會均可證明當時情況),被告當時態度蠻橫,拒不賠償並拒絕民警的調解,我只能訴諸法律,尋求司法公正。4月1日,河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判,被告沒有出席,法官郝維友勸我撤訴被我拒絕,後郝法官承諾下一次開庭在我居住小區居委會,也未實現。我向法院申請追加與被告共同居住子女爲共同被告的請求被駁回,原因未知。5月1日,河北區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被告仍未出席,在我向法庭申請缺席審判後,郝法官再次勸我撤訴,並告知我如不撤訴就要交納高達4000元人民幣的鑑定費用,我不知道這鑑定費用的金額是由哪級相關部門的規定,被損毀的空調價值纔在2100元。後我向法院申請,由於天氣逐漸轉熱,我家需要使用空調,由法院指定修理部維修空調,由我墊付費用,並向法院提供票據以作爲審判的證據,被法院拒絕。法院對我提出派人到被告家進行調解的要求,也是一拖再拖,並多次勸我撤訴。近日,法院告知我如果我勝訴了也因爲被告每月僅有幾十元養老金而無法賠償。現我有幾個問題:1.法院要求的4000元鑑定費,有法可依嗎;2.法院駁回我申請追加共同被告合理嗎;3.如果我勝訴,我真的得不到賠償嗎;4,現在我應如何得到此次損害造成的賠償。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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