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您好:我的父親是原告,在2013年1月9日遞交的訴狀和訴訟費,2月19日去法院拿到傳票,3月11日下午2:30分開庭審理,3月12日上午去法院遞交取證申請,打內線電話,被書記員拒絕。
訴訟內容:在2011年初我家購買尖山八大里房屋一間,房款40萬元,賣方爲被告的丈夫,因凍結過戶而且賣家並不積極,未能辦理過戶手續,我們兩家是親戚關係。此房在2012年6月12日開始正式拆遷,6月12日至7月22日之間辦理拆遷手續,獎勵10萬元,拆遷總款115萬元。此房拆遷我們被迫付出兩筆錢:1、賣方因金額巨大,心理不平衡,以未過戶要挾分拆遷款35萬元,雖然未過戶,但買賣事實成立很久,如果超過7月22日獎勵期,10萬獎勵就沒有了,最終降到5萬元,給付賣方。2、此房一直由被告的弟弟居住,被告有低保以及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租房補貼證明其有租住地點,但是被告以其弟弟無處居住爲由要走了1萬4千元,說用於其弟弟租房。
本次訴訟,我父親作爲原告,對收取的1萬4千元進行訴訟,要求撤銷協議,法官和書記員以未知原因偏袒被告,我們提出的調查被告弟弟的租房補貼材料,被法官和書記員以“交了有什麼用”的口頭理由拒絕,請問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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