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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趙先生   提問時間: 2013-05-15 15:05
 標題:法律諮詢:物業費問題
內容:

    法律諮詢:物業費問題

    律師:您好!

    我向您諮詢的問題是:

    天津市南開區陽光100小區物業公司未與業主簽署《物業服務管理合同》,小區物業管理不到位,造成很多問題。而物業公司卻向業主照收物業費,對拒繳物業費的業主,實行“法院起訴”策略,這種做法引發小區很多業主不滿。

    請問:在上述情況下,小區業主通過哪些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小區業主:趙先生

    2013年5月15日

回覆部門:房地產   回覆時間:2013-05-17 14:59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趙先生:

    你好,就你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均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享受各自權利。

    對於小區物業沒有按照物業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而業主依約足額繳納物業管理費用的,業主可以依照合同起訴物業公司。

    對於你所說沒有另行簽訂物業合同的,通常物業公司會與開發商之間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在開發商將商品房的所有權出售給業主後,遇到物業公司違約情形,業主可以持已繳納物業費的票據,按照“前期物業合同”中的條款,向物業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業委會有權以全體業主的名義向物業公司追究其違約責任。

    感謝你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範爽律師

2013年5月16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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