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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陳會波 提問時間: 2013-05-15 0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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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交了房款未開稅票,不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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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我在天津薊縣富龍灣和一個售樓經理定的房,他當時答應說公司8月底前給辦完藍印,九月底交房,年底辦下產權證,我把房款已打入公司賬戶,可一個多月過去了,既沒給開發票,也沒和我定購房合同,公司人說合同還沒辦下來,我想退房,請問怎麼決絕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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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合同法 回覆時間:2013-05-17 13:11 是否超時: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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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陳會波網友:
你好,就你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是否應當辦理退房手續應當由你本人來進行決定。通常購房應當先行簽訂購房合同,然後交付房款或者定金。根據你的描述,如果確實從未簽訂任何合同,也沒有收款票據,建議你立即前往銀行查找最初匯款的銀行賬戶信息,保存打款的相應證據材料。目前你所購房的手續是存在瑕疵的。如果在辦理退房過程中對方不認可交付購房款事實,可以持銀行打款證據以不當得利爲由,要求對方予以返還。
感謝你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範爽律師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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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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