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父親是2004年去世的當時因爲拆遷還沒有被安置住房,2008年父母二人在華明鎮分得一套60平米房子,又分得30平米小戶型一套母親買了十一萬元給了弟弟看病用,父母又分得現金十二萬元,7.4萬元等等,所有財產都是在父親去世以後纔得到補償和安置的,對於父親的遺產沒有遺囑只是父親口頭承諾說他的財產給大弟弟我的叔叔和嬸嬸們能夠證明,因我大弟弟老實不愛問父母財產的事情,父母的房子由母親自己住着錢都由小弟弟保管,現在母親病重又說出她自己給小弟弟寫了份遺囑事,贍養父母是兒女們的責任和義務,對父母的財產動產.不動產按照法律如何分配解決,對於母親私下寫的遺囑有效嗎?我們怕當着母親的面說話母親生氣,而弟弟和弟媳不和我們見面他們手裏的遺囑有效嗎?我母親有權利處理我父親的遺產嗎?我請求法律援助。
謝謝
尊敬的田舒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基本瞭解了您的案情。您這主要是遺囑繼承方面的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拆遷安置最後得到的房產,應當認定爲您父母二人的夫妻共有財產。對於夫妻共有財產,夫妻二人僅能夠處分自己的份額,您的母親不能夠代替父親處分他的財產。就您父親名下的財產,雖然父親之前有口頭的承諾,但是沒有書面形式,不認定爲遺囑,因此父親所佔有的份額由父親由您母親,還有您,及您的兩個弟弟來進行繼承,而您母親所佔的份額,則您母親可以立遺囑來自由處分。母親作出任何的處分都是合法有效的。立遺囑需要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有書面形式,還有需要兩個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進行見證,否則,難以產生法律效力。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張慧敏律師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