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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朱志勇   提問時間: 2013-05-02 13:42
 標題: 醉酒駕駛電動三輪車被罰11000元
內容:

    我爸在撫州資溪縣醉酒駕駛電動三輪車,被交警隊罰款10000元,還有1000元什麼檢查費,我想問一下這樣罰款是不是太不正常了?

    最開始是跟一個駕駛摩托車的發生衝突。但是都沒碰到,只是發生口角。後來被交警看到了,所以被抓到醉酒駕駛。

回覆部門:交通事故   回覆時間:2013-05-03 15:50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朱志勇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不符以上規定的應當就屬於您所謂“不正常”,僅參考,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  張文達律師

 

2013年5月3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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