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多歲的趙老太曾於2008年與6個子女打官司,獲得每人每月150元的贍養費。隨着物價上漲,趙老太再次告上法庭,要求子女增加贍養費並均擔她的醫療費和藥費。日前,紅橋區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原告合法合理的訴請。
70多歲的趙老太有6個子女,因常年有病,日常開銷很大。2008年間,趙老太曾把幾個子女告上法庭索要贍養費,紅橋法院判令6個子女每人每月給付150元贍養費。隨着物價上漲,趙老太覺得每人每月150元的贍養費不能維持生計,要求增加贍養費至每人每月500元,還要求子女們承擔今後看病所產生的醫藥費、藥費(醫保報銷部分除外)。趙老太委託二女兒作爲自己的代理人,再次提起訴訟,由於小兒子因故下落不明,暫時不起訴,最終將其他4名子女告上法庭。同時,趙老太還提交部分醫療費處方單據要求子女們分擔。
法院經審理認爲,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贍養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但考慮原告每月有退休金1900元,結合其子女的實際經濟情況,要求每人每月支付500元,數額過高。法院予以適當調整,酌情判令各被告每人每月給付原告贍養費180元。原告要求6個子女均擔醫藥費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一審判決,本案4名被告每人每月給付原告贍養費人民幣180元,每人一次性給付原告醫藥費400餘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請。
據本案法官介紹,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也有相應規定,對於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爲新案受理。目的在於更好地保護有經濟困難的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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