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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姚先生   提問時間: 2013-04-25 09:42
 標題:關於延期交房問題
內容:

    我買的和平時光的房子,用的是天津市統一的售房合同,合同上寫的5.1之前交房,近期收到收房通知,說5月1日纔開始辦理收房手續,而且指定哪個樓號幾日去,時間均晚於約定交房期。請問這樣算不算開發商違約。

    合同約定了晚交房90天以內應開發商支付我們延期天數的利息,我們有權要求他們執行這一條款嗎?

    還有就是如果開發商不按樓號限定收房日期,統一要求1-10日自願哪天都可以,貌似縮短了延期的日期,但根本沒有能力在5.1日當天辦理所有業主的收房手續,這種情況算不算他們違約呢

[附件1]

回覆部門:房地產   回覆時間:2013-04-28 10:36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姚先生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如果開發商向您交房的日期晚於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那麼就可以被認定爲是逾期交房,在此情況下,如果逾期交房不是基於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那麼您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爲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一方面,您需要審查合同對房屋交付有沒有作出特別約定。另一方面,您在接到開發商的通知後,應積極配合開發商辦理收房手續。至於5月1日那天無法完成所有業主的交房手續只是一個事前的主觀推測,並非客觀事實。一般情況下,只有當您已如期去要求辦理手續而由於開發商原因而未完成交房手續時,您纔可以主張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3年4月28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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