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孟繁辰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如果合同上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爲2012年10月29日,而開發商通知入住的時間爲2012年11月19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合同沒有特殊約定,一般會被認定爲逾期交付,也就是您說的延期入住。
2.按您所述的情況,您購買的是經濟適用房,根據《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您應該與治達公司簽訂《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那麼您與治達公司之間達成的就是一個雙方買賣合同關係。項目拆遷指揮部不是合同的主體,項目拆遷指揮部與買賣合同無民事上的法律關係。
3.關於逾期交房的違約金:首先得看合同上有沒有約定相關標準,如果有相關約定,那就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違約金不得過高,一般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0%,如果過低,可以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那麼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違約金。
4.因購買經濟適用房和購買商品房產生的糾紛,本質上都是買賣合同糾紛,都適用合同法的規範和調整,在法律上處理的方式和途徑是一致的。
5.如果您和治達公司無法協商解決,那麼可以選擇法律途徑。首先您需要看合同有沒有約定爭議解決的方式,是向法院起訴還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選擇的是法院,您就準備好證據材料和訴狀到合同約定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立案後就是開庭和判決。如果合同選擇的是仲裁,那就準備證據材料和仲裁申請書去仲裁委立案。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爭議解決方式,那麼有權向商品房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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