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本屬私人劃分所有,但開發商私自種植樹木。受害當事人與開發商溝通無果並將其樹木拔掉。後開發商將樹木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價值爲三萬八千元,但實際市價爲3千多元)並將受害人告上當地派出所。派出所又將受害人直接以刑事案件將其拘留。
尊敬的王川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首先,需要判斷您對這塊土地是否享有使用權,即您是否取得了這塊土地的使用權證,如果有證據表明您對這塊土地享有的使用權,那麼開發商侵佔此土地,對您的使用權是一種侵害。您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您可以要求開發商排除妨害及損害賠償。但如果這塊土地屬於開發商所有或小區共有,則您無權處分這塊土地上的樹木。
至於派出所對您進行拘留這一情況,由於您未說明實施拘留的具體原因和具體情況,我們難以對其是否合法做出判斷。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柏高原律師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