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陳海花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首先,管理員打傷您的行爲構成對您健康權的侵害,您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其次,侵權責任承擔主體的問題。如果管理員是在執行工作任務期間對您產生侵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所以就您的問題,您應向管理員所在單位要求賠償。如果管理員並非因執行工作任務而對您產生侵權,您只可以直接向管理員要求賠償。
最後,針對您養傷期間的罰款的問題,商場作爲一般的民事主體沒有罰款的資格。您應該查閱您和商場之間的合同,查找合同中是否有關於您離開商場情況的相關約定。如果您的行爲構成違約,商場可能會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要求您支付違約金。
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16條,您可以就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損失向對方要求賠償。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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