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張先生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我們瞭解,您的工資賬戶銀行存摺在河北區銀行使用時被無故暫停。
由於您提供的信息有限,建議您覈實以下問題:
您與銀行間是否就工資賬戶存摺簽訂了協議(合同);若有,銀行無故暫停您賬戶使用的行爲,則是一種違約行爲,若無,則可能被定性爲侵權行爲。
銀行暫停賬戶的原因;由於您的賬戶屬於工資賬戶,根據我們瞭解,銀行代發工資業務一般首先由用人單位與銀行簽訂委託代理協議,再由用人單位向銀行提供職工具體信息,銀行進行批量開戶。若您的工資賬戶屬於此種情形,那麼銀行暫停賬戶的原因則有可能是基於用人單位的委託及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合同約定,建議您向用人單位瞭解具體原因。
如您已覈實確是銀行方面過錯,欲向法院起訴,關於法院管轄方面問題向您解答如下: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故您若起訴銀行,建議您查清暫停您賬戶的具體銀行,並向銀行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柏高原律師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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