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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2013年3月20日經中介(順馳(中國)不動產網絡有限公司)與企業產房屋居住人趙學雄以人民幣138萬簽訂了坐落在天津市和平區沙市道四達裏貳號樓老捌門貳樓206—210號房屋買賣合同。並付給趙學雄3萬元定金,付給中介1萬3仟800百元居間服務費。因爲當時(1)其房屋趙學雄還租給別人住,他講3月底到期,(2)其房屋還需換房本,所以合同簽訂2013年4月10日之前,我將備齊房屋剩餘房款135萬與趙學雄辦理過戶手續。在3月底至4月10日前中介數次給趙學雄打電話,開始他說房屋不賣了,中介打電話叫他過來和我見面,他說沒時間,再後來中介再給他打電話,他索性不接電話了。一直到了4月10日,也聯繫不上。在萬般無奈之下,我與中介於4月11日同時以帶回執掛號信形式,給趙學雄寄去了催告函,他已收到催告函,但至今也不理睬,我現準備與其解除合同並向天津市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但對賠付問題我不太清楚,(1)定金雙倍返還(2)甲方逾期交付該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應向乙方交付成交價的百分之一作爲違約金,逾期十五日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該房屋成交價的百分之十作爲違約金。懇請律師給我支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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