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2010年12月經媒人介紹認識的女友。當時兩位媒人說是女方的表姐和同事。兩位媒人找到了第3位媒人(認識我的人)當時媒人說的是女方離過婚,有個女孩歸前夫了。然後經過見面相家等過了幾天後就定親了。我方給付女方彩禮物件等共計3萬多元。再相家和定親時女方媒人也要錢了兩次一共每人1000元。定親以後當我方提出結婚時女方說什麼也不同意了。再還沒有解決完此事時女方就因婚姻詐騙被判刑一年。當得知此情況時我方纔發現女方的倆媒人根本和女方就沒有表姐和同事的關係,就是認識。而且當時女方的孩子一直是自己撫養並且女方還有一男孩。。這些媒人當時介紹對象時都沒有和我方說,一直到暴露了才說。我想問一下這樣的情況我能不能告女方婚姻詐騙。。如果告不了婚姻詐騙能不能叫她返還彩禮錢。。
王國軍網友您好:
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關於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如下: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趙文帥律師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