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老公2012年結婚登記,婚後我發現他有股癬已經確診,且有他手寫給我的證明是婚前得的我並不知情,股癬在大腿根部有傳染性,而且無法根治,使得我倆不可能有夫妻生活,我能起訴婚姻無效嗎?【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另外財產我倆也有雙方手寫認可的協議,如果婚姻無效,財產是否可根據我倆字據分割。
尊敬的張姓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般情況下,醫學上認定不應當結婚包括制定傳染病,即《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爲影響結婚和剩餘的其他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和有關精神病。由於您老公的股蘚不屬於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因此不能作爲無效婚姻認定。
如果您雙方在手寫協議中約定了離婚後的財產分割方式,您可以據此分割。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本誠律師事務所 張楠律師
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