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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王   提問時間: 2013-04-07 00:34
 標題:老百姓房屋出現問題怎麼維權
內容:

    本人於2010年11月經過售樓員推薦購買保利玫瑰灣樓王位置141平米商品房一套,沙盤和房管局購房合同上也沒有任何不利設施的標識。但2012年7月交房時發現房子前後兩處設立變電站,同時在樓門前又加了黃色天然氣危險管道,並在我所購房屋窗戶前樹立起三根冒着濃煙的煙囪。多次與開發商和物業溝通,開發商的客服經理推卸責任,說是市政配套強行建的這些設施,不予承認與解決。我們想讓保利公司出示有關證明是市政局的行爲,客服經理讓我們去位於和平路20號的保利地產總部,找一個姓王的領導諮詢。我們到了總公司卻被門口的保安攔住,不許我們進入,說是要聯繫下領導,我們在公司門口等了三個多小時,直到公司下班也沒讓我們見到王姓領導。我們只是想問清楚事情的緣由,得到合理的解決方案,畢竟老百姓買一套房子不是容易的事情,我們不是要鬧事,可是保利公司的工作人員對待我們的態度讓我們不能接受,深感老百姓維權難,因此在此尋求幫助,希望可以得到回覆及幫助。

回覆部門:房地產   回覆時間:2013-04-10 17:13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王姓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如沙盤及購房合同均不無不利設施的標識,而開發商擅自更改小區規劃的,屬於開發商違約行爲。您有權要求開發商賠償,或選擇退房並要求開放商承擔違約責任。如與開發商協商成的,您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本誠律師事務所 張楠律師

  2013年4月10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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