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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姚春宇 提問時間: 2013-04-01 2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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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我該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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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2011年9月15日,女方提出因她父母原因導致無法正常維持自己家庭生活暫時離婚,待女方解決自己父母問題後再復婚,因此與我辦理了離婚證,在民政機關提出無房產無存款,但實際有住房一套,以女方名義給孩子上學用存款10萬元,女方至今無復婚意向。且於2013年初採取欺騙手段將房產私自出售,捲走全部房款,致使我無家可歸,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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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婚姻家庭 回覆時間:2013-04-10 15:07 是否超時: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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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網民您好,
現就 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在民政機關依法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你們的婚姻關係已經解除。實際住房、存款協議中無約定就無法再處分了。至於復婚,本着婚姻自由的原則無法強迫實行。所以您這個事只能怪自己太相信別人了。
本誠律師事務所 趙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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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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