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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張春平 提問時間: 2013-04-01 1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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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河西鑫磊花園房地產開發商從交房日2012年12月31日至今沒有交房三證一書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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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房地產開發商從交房日(2012年12月31日)至今沒有交房三證一書一表,且說賠償截止到3月15日(理由:3月15在房管局備案日),並且賠償款只能衝抵物業費。問1.備案日能算髮證日嗎,會否發證時就寫這個備案日?2.不同意全部衝抵物業費能要求賠償現金嗎?怎麼做才能拿到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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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房地產 回覆時間:2013-04-07 17:08 是否超時: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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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張春平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備案日不同於發證日,發證日應以證書註明日期爲準;2、賠償款的給付方式一般應爲現金,衝抵物業費沒有法律依據,建議您可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該問題。
天津市本誠律師事務所李向陽律師
2013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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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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