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朋友在某單位當保安,上夜班時遇一個不是本院的居民喝多了酒在保安值班室海談鬧事,保安勸阻打保安(後診斷爲鼻軟骨骨折做了手術),保安被打急了,用酒瓶戳向對方造成傷害住院治療縫了針。當地派出所要刑拘保安,後取保候審。經調解保安賠償對方6萬元,保安未獲賠償。(派出所和單位認爲是保安的個人行爲)
問題一:該行爲是個人行爲還是工作範圍內行爲;
問題二:如何斷定二人的性質;
問題三:保安是否能獲賠償;
問題四:這樣的處理依據是否合理?
問題五:用人單位有沒有責任?用人單位不介入對不對?是負擔責?
尊敬的網民:
您好。對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你對案情的描述,本案主要存在兩個行爲。第一個行爲是保安被打:若保安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被打,第一,可以要求單位賠償損失;第二,可以要求打人的人賠償損失。據你描述,保安鼻軟骨骨折,建議保安做傷情鑑定,若鑑定爲輕傷,則打人的人涉嫌故意傷害。第二個行爲是保安打人:保安打人行爲屬個人行爲,需個人承擔責任。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
201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