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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王世英   提問時間: 2013-03-28 16:12
 標題:在工作期間,發生鬥毆,如何斷定責任。
內容:

    一位朋友在某單位當保安,上夜班時遇一個不是本院的居民喝多了酒在保安值班室海談鬧事,保安勸阻打保安(後診斷爲鼻軟骨骨折做了手術),保安被打急了,用酒瓶戳向對方造成傷害住院治療縫了針。當地派出所要刑拘保安,後取保候審。經調解保安賠償對方6萬元,保安未獲賠償。(派出所和單位認爲是保安的個人行爲)

    問題一:該行爲是個人行爲還是工作範圍內行爲;

    問題二:如何斷定二人的性質;

    問題三:保安是否能獲賠償;

    問題四:這樣的處理依據是否合理?

    問題五:用人單位有沒有責任?用人單位不介入對不對?是負擔責?

回覆部門:勞動糾紛   回覆時間:2013-03-31 15:08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網民:

        您好。對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你對案情的描述,本案主要存在兩個行爲。第一個行爲是保安被打:若保安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被打,第一,可以要求單位賠償損失;第二,可以要求打人的人賠償損失。據你描述,保安鼻軟骨骨折,建議保安做傷情鑑定,若鑑定爲輕傷,則打人的人涉嫌故意傷害。第二個行爲是保安打人:保安打人行爲屬個人行爲,需個人承擔責任。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

2013年3月31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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