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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趙軍 提問時間: 2013-03-24 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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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打架傷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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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我朋友因爲和同村村民因事情糾紛打架被對方打傷,在醫院住了2個多月,花了4萬多元的醫藥費。當時當地派出所對打人者處以1000元的罰款。我朋友出院後到法庭起訴,要求賠償醫藥費及務工補償,法庭受理了此案,可事情過去4年了,法庭卻以各種理由推脫不開庭審理。
麻煩律師指點一下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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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勞動糾紛 回覆時間:2013-03-25 14:30 是否超時: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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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網民:
您好。對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該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法院受理案件後應依審理期限組織開庭,不得無理由推脫。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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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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