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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就是普通的老百姓,不會託關係找硬關係,更沒有到處拿錢砸的實力,明明有理的案件,就不過是簡簡單單的民事案,硬生生的扣上了刑事案並被敗訴直致判刑2年。不服!我們不服啊!
各位我把詳細經過講述給大家:
2005年8月1日,張玉斌(我父親)與石家莊合元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曹慶和,委託代理人、經理:曹慶元)簽訂了香港老爺車服飾加盟制授權代理協議,在石家莊正定縣開設老爺車專賣店,銷售老爺車品牌服裝,該協議有效期爲自2005年8月1日起三年,並約定了其它事項.
2005年至2006年期間, 雙方合作很愉快, 服裝的質量問題也會按照簽訂的協議進行調配, 專賣店的銷售額可觀.但從2006年中開始,對方的服裝供貨不如之前順利,且多次提出讓我父親由老爺車服裝的品牌合作協議變更至波士王子品牌,但是由於波士王子服裝價位及質量等問題,我父親沒有答應其更換品牌的請求.
2007年元月我父親與對方協商開展爲期一週的展銷活動 (因爲到春節, 是銷售的旺季, 且2006年元旦左右也經協商進行了展銷活動,且銷售額很不錯),經對方確認後,在縣電視臺播放廣告及門市懸掛廣告條幅的方式對活動進行宣傳.在活動進行了一天後,對方認爲銷量不滿意並要求將展銷貨物拉走,但因宣傳中已經向顧客承諾了活動的時間長度,我父親沒有同意對方的請求,但第二天對方又要求將貨物拉走,我父親堅持應該遵守對客戶的承諾,將活動辦完;第三天,在將對方派來的促銷員送至旅館後,促銷員給我父親電話說他們收到公司停止活動的通知已經返回石家莊;第四天時,合元貿易有限公司將一份品牌轉移意見書給我父親,並要求將展銷貨物打包整理.我父親清點了貨物(經清點,有貨物563件,合款117150元)並打包保存在門市,我父親電話聯繫了香港老爺車服務位於國內的杭州總辦事處,得知,石家莊合元貿易有限公司的河北代理資格已經被取消了,而合元貿易有限公司之前一直隱瞞這一事實,且多次確認能夠保證老爺車服裝的貨源.我父親拒絕接受其品牌轉換意見,並認爲對方在代理權問題上已經構成欺詐,而且因爲供貨不順利已經導致了銷售額明顯下滑,所以要求石家莊合元貿易有限公司清算合作帳目,返還與其籤授代理協議時承諾的裝修費用,終止合作並協商剩餘打包庫存的處理(並未清還),但對方一直未能給出準確答覆(我父親有多次協商的通話錄音爲證).
後合元貿易有限公司以我父親扣壓貨物爲由對我父親進行訴訟.最後判決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張玉斌犯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被告人張玉斌返還給自訴人石家莊合元貿易有限公司衣服563件(套),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
被告人張玉斌退還已出售的服裝款2800元.
駁回石家莊合元貿易有限公司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
因爲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我父親提出上訴,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2008)石刑終字第00391號原文有:
本院認爲,原判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玉斌犯侵佔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查清本案發生前被告人與自訴人是否存在經濟糾紛,以便正確適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裁定如下:
撤銷正定縣人民法院(2007)正刑初字第18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發回正定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審判長:呂玲
但二0一0年二月一日正定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 (2007)正刑初字第188-1號,審判長:樑志勇,維持了第一次的判決結果;我父親因爲此結果再次上訴,後由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了審理(2010)石刑終字第00176號。後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法院(2007)正刑初字第188-2號判決原文如下:
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爲,構成侵佔罪系以主觀上具有“佔有已有”的故意爲前提。本案中,被告人張玉斌扣押自訴人石家莊合元貿易有限公司的貨物,其目的是爲了解決雙方的經濟糾紛,而並無將服裝”佔爲已有”的故意;被告人提供的證據亦能夠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確實存在着經濟糾紛.因爲被告人張玉斌扣押自訴人的貨物,並不符合侵佔罪的構成要件,不應當以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自訴人石家莊合元貿易有限公司對被告人張玉斌的指揮不能成立,應當宣告被告人張玉斌無罪.自訴人石家莊合元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人張玉斌之間的經濟糾紛,可另行通過民事訴訟予以解決,本案不予涉及.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玉斌無罪。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審判長:程計山
但是石家莊合元貿易有限公司對此判決不服,向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自訴。因爲是最後一次判決,所以麻煩各位法律界老師對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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