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蔡萬昌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無論您通過上述何種途徑解決爭議,您均需要證明賣家向您進行了虛假的介紹,比如下列證據:賣家介紹傢俱爲實木的現場錄音,證明賣家虛假陳述的第三人的證人證言,載明傢俱爲實木的合同、發票等。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您如果向工商部門申訴,應由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您應以書面形式進行申訴,並提供相關證據。對於符合規定的申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予以受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進行調解;如果經營者確係違法,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劉蕊律師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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