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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王虹元   提問時間: 2012-12-02 13:48
 標題:是否構成名譽誹謗?
內容:

    我現在在國外學習,以前國內的同學造謠,說我大學私生活混亂人品有問題等等,現在這些話被人傳到我現在所在的學校了,對我的生活、學習等都造成的很多困擾,我想請問這是否已經造成了名譽誹謗?我想知道我怎麼處理比較好!

回覆部門:名譽誹謗   回覆時間:2012-12-05 09:24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王女士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場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爲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爲。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馬琳律師

2012年12月5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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