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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卡卡 提問時間: 2012-11-27 1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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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父親在湖北工地無故被人砍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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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我父親是一個私人承包商請的施工員,沒有辦理任何入職手續。在工地食堂用餐時無故被人砍傷。行兇者爲吸毒人員(據瞭解是經熟人介紹到該工地躲避的,報案後公安說該兇手是通緝犯。),當時因爲座位問題先是打人,情緒異常激動,併到廚房拿刀砍人。父親頭部被砍兩刀,住院治療1個多月。目前行兇者尚未抓捕歸案。父親工地即將完工。急切想諮詢您,這種情況,工地方有沒有義務賠償父親的相關治療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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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民事訴訟 回覆時間:2012-12-02 09:15 是否超時: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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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您提供的有限信息,初步判斷您父親與私人承包商之間屬於僱員與僱主的關係,按照有關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私人承包商或工地方應對您父親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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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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