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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王常國 提問時間: 2012-11-27 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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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債務人故意轉移財產到名下後離婚,可以追加他老婆爲債務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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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我與被告人因爲合夥糾紛在法院打官司,在判決還未下達期間,被告人兩口子離婚,造成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而他老婆名下有一正在正常生產的食品加工廠(這食品廠也就是我和被告共同投資的,在辦證時就辦在了他老婆名下,我們也是因爲這造成的糾紛),現在法院強制執行期也過了半年,現在法院準備拘留被執行人,我看能不能同時追加他老婆爲債務人,法院的執行官說不能,我也不知道爲什麼,而且執行官說拘留了也把錢追不回來就沒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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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債務債權 回覆時間:2012-11-30 13:34 是否超時: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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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您描述的過於簡單,不好做準確判斷。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另外,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債務人通過假離婚分割財產的手段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的行爲,應認定爲無效民事行爲。視情況的不同,法院可以對離婚訴訟進行再審,也可以依法對涉案財產進行查封、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予以清償債務。當然,根據不同情況,法院還可以有其他的措施.歡迎您當面諮詢或委託辦理。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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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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