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對於生育不符合政策規定的子女可否享受孕前檢查、產假、哺乳假、難產假;生育期間待遇有生育保險可否報銷?(據瞭解目前報生育保險需有獨生子女證和符合政策的審批文件)如果不能報銷單位是否應該全額支付工資?
可否依據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享受產假等假期和全額工資。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與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有無衝突的地方?有無修改?
尊敬的馬會豔網友:
您好,根據規定,對女職工生育子女,不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政策的,並沒有不享有與其他女職工同樣的假期的規定。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