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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親是農村電工,在2009年的時候辦理了退休,當時56歲,(至今還沒有支取養老保險金,因爲不到60週歲)。退休後,鎮供電所又讓代收我們村裏的電費,(沒有合同,聘書等書面的文件,)只是每戶提0.5元的代收費,代收費由供電所造表發放。
在今年5月26日那天,供電所的人員來找我父親,讓給幫忙換我們村裏的電錶,在吃過午飯後休息的時候(具體時間是2點40分,地點在我們村街道的電錶箱下),突發疾病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處理結果:由鎮黨委安排,
甲方:供電所
乙方:我們
丙方:鎮民政辦
丁方:村工作區,
四方簽署了一份協議,大體內容是:甲方給予乙方補償款六萬元,丙方和丁方分別給予乙方困難救助一萬元。共計捌萬元。乙方取得該捌萬元後,不得再到各級黨委政府上訪,如想通過法律途徑獲得賠償,可採取法律途徑解決。
我想問一下,像我這種情況能不能再和供電部門走法律途徑爭取我的合法權益。現在的證據有:協議書,電工證,收電費的單據,錄音,圖片,工作服,供電所報案的筆錄等。
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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