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我孩子借款的擔保人,原來我孩子借楊黎偉的錢,楊黎偉是公務員,我給他簽字的時間是在6月15日左右籤的擔保。到後來他把借款的手續變更爲張雲超,手續上面的時間是3月31日。變更手續我是在10月15日左右籤的字,現在他們起訴我了,我應該怎麼辦,我簽字的實際時間過與手續上面的時間不符,我可以要求法院怎麼做?可以要求法院對簽字的時間進行鑑定不可以?
另外,我是武陟縣人,張雲超他在焦作市人,他現在在焦作市裏起訴我,有一個管轄權的問題,我可以以什麼樣的程序給法院說這個問題。我給張雲超有2張手續,第一個手續已經在武陟起訴了,第二個手續現在焦作起訴,他們怎樣做符合法院的有關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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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