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單位是私營酒店,我工作有一年半左右了,酒店對國家規定節假日上班並沒有提出經濟補償,五險倒是一直都有交,工作期間分爲早班(9小時*10天)和晚班(15小時*10天),晚班有補助9.5元/天,這樣的工作時長符合勞動法嗎?其間有籤合同,但合同上並沒有寫簽約期限,酒店似乎決定在今年年底(農曆)關閉酒店並解散員工,如到時果真如此,我可以替自己爭取哪些權利?至少可以獲得哪些方面的補償?
尊敬的周貴雨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國家法定工作時間分爲標準工時制、特殊工時制,其中標準工時爲每天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四十小時。您的工作時長已經超過了法定工作時長,且違反了每天加班不超過三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的規定。如果酒店於年底停止營業,您可以向酒店主張經濟補償金、加班費、拖欠勞動報酬的經濟補償金、夜班津貼、防暑降溫費、冬季採暖補貼等。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 隗宙律師
201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