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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原告於2006年3月相識,經過了一段時間的戀愛由原告父母找到被告人(因被告人父母雙亡)進行商討於原告結婚。於2006年2006年12月16日舉辦婚禮,於2006年11月14日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婚後住在租來的房屋裏生活裏,房屋租在紅橋區西青道千陽裏15號樓3樓305室租與2006演11月至2009年5月因無能力支付房租經協商搬回原告人父母居住的家中,被告人有一段時間沒有工作可是仍然有家庭收入(靠享受國家給予的低保和房屋補助金來共同生活)820元堅持生活了1年之久此期間有原告支付房屋租賃金。被告人於2007年12月找到第一份保安工作在銀行工作月收入900元(在此期間偶爾生活棘手由原告父母承擔)經歷了5個月工作後因工作不開心賺錢太少辭掉這份工作,轉行幹通訊行業店面銷售開始了第二份工作。工作了1年左右的時間因本人工作表現認真業績極佳,(月收入4000—5000元不包括節日)被告人要被公司提升爲業務員。後因被告人學歷原因擱置了一段時間繼續幹銷售,後因被告人極力想進入公司(想好讓原告人過的舒服一點兒多賺些錢)不得不找到可以說上話的人和直接管此事的人吃了幾頓飯喝了次酒有幾次因不勝酒力喝多過(被告人從來不在家中一個人飲酒)經過一番人際關係後被告人終於進入了公司。(在此期間原告從來沒有勸阻過被告身體有病不要喝酒因爲被告於2008年4月人民醫院查出糖尿病)就在被告人進入公司工作不久被天津醫科大學鑑定爲尿毒症,在其此間原告與被告人關係很好(經常與被告人出去吃飯、逛街等)當原告得知被告人患了尿毒症時情緒一直低落,對被告人給予關心和照顧,有時還對被告人進行漫罵與諷刺。自得病之日起到現在從不履行夫妻之間的撫養義務。被告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原因被告人無父無母無家庭依靠,無房無地方居住、被告人現已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工作沒有經濟來源,喪失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犯病時無法自理無人照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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